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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主权联盟

苗苗黑板报 2020-09-04 11:59:09
本篇文章由板报网小编收集整理!
一、主权什么是主权?它有什么意义呢?首先,主权是一种权力。无论是从对内方面,还是从对外方面,人们都是从权力的角度去看待主权的。权力是一种人对人的支配性作用力。因为人对人的支配是通过精神渠道发生的,所以权力具有精神性质,是一种精神力量。权力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是强制性的。要想实现这种强制,必须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权力作为人对人的支配力,具有方向性。这种有方向的作用力连接在一起,构成一种有方向的社会有序结构。权力只能在这种有序结构中运行。当有序结构瓦解,如军队溃散时,谁也不服从谁,权力便不存在。当人们从有序结构中游离出来,如人们离开自己所从属的社会组织到田野上散步,或脱掉衣服在海边、河中游泳,并且互不相识时,人对人的支配力便也不存在。由此可知,权力是凭借物质力量在社会有序结构中运行的人对人的精神性强制支配力。权力运行于其中的有序结构是一个系统,即权力系统。各种权力在系统中分层分类配置。在这种有方向的有序结构即有方向的系统中,必然会有一种权力处在起点的位置上。没有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整个系统便无所依归。这种处于起点位置上的权力,就是主权。当然,没有其他权力,主权也无从与之区别开来,从而也就没有意义。由于处在起点位置,所以主权最终产生并决定该系统内的其他一切权力,却不被其他权力所产生和决定。说主权位于权力系统的起点上,并不是说主权在历史上先于权力系统出现。因为主权是权力系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只有在与其他权力相互联系、相互比较中才能够存在,主权同权力系统是相互依存的,所以只能同时产生。在权力系统逐渐形成的过程中,各种权力的位置和相互关系逐渐确定下来,并且被人辨认出来,主权同其他权力的区别便逐渐显现出来了。
   一个权力系统只要是独立的,就会有一个主权。因此,每个独立的权力系统都有一个主权。拥有主权的人是主权者。在历史上,权力和权力系统是在人类从血族团体向地区团体转变的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形成的。权力萌生的那个时代的条件决定,各个人在权力系统中的位置起初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宗法关系决定的,年龄比较大、经验比较多的家长往往在该系统中享有较大的对别人(这些人通常都与他有或近或远的血缘关系)的支配力。血族团体在相互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越变越大,在整个团体中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远,越来越弱。同时,在血族团体向地区团体演化的过程中,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出现,团体内个人的利益也日益分化并且彼此对立起来。在这种情况下,依靠宗法关系的非强制支配力越来越难以维持整个系统的稳定和运转,整个系统越来越需要凭借暴力或财富等物质力量的强制性支配力来加以维持。在社会发生这种变化的过程中,因宗法关系而处于支配地位的人能够比别人更容易获得强制性支配所需要凭借的物质力量,并且事实上也依靠这种物质力量把自己对别人的非强制性支配力转化成了强制性支配力。家长的较大的支配力在氏族演变为部落或部落联盟的过程中逐渐演变成部落首领或军事长官的最高权力,到国家产生时,这种最高权力就硬化成了君主的主权。
    权力和权力系统产生的历史决定,人类历史上最初的主权者除少数实行民主共和制或贵族共和制的奴隶制国家以外,绝大多数都是君主。主权自从发育成熟,清晰地显现在人们面前以后,人们就认识到它了。不过,在人类的各个民族中,把主权问题提升到理论上去认识,并且加以研究和阐述的早先仅仅是欧洲国家的学者。最先阐述国家主权理论的让·布丹提出,主权是一个国家中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是一种不受外来权力限制的绝对的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最高归属。格老秀斯认为,主权是属于行为不服从任何其他人而其意志不能拒绝的人的最高政治权力。佛伦认为,主权是最后的权力。高斯理认为,主权是在政治社会中一种最后的绝对的政治权威。洛第认为主权是最高的和最后的法制权威。布拉玛克认为,主权是社会中一种最后命令权利。这种权利以其强制的权力暗中控制社会成员的行动,使所有个人都得服从而无反抗的可能。卢梭认为,主权是他所谓的全意志的运用,它不受限制、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能代表、不可侵犯。把上述各位学者的意见归纳起来,可以看出,主权大体具有以下性质:一、不受限制性,即不受其他任何权力限制,是最高的或最终的权力。二、不可分割性。三、唯一性即排他性。四、不可让与性。主权不因时间流逝或不行使而消亡。主权的上述这些性质,只在主权栖身于其中的权力系统内部才成立,才有意义。越出该权力系统,主权的这些性质便不再存在。从马克思和恩格斯使用过主权概念而对关于主权的上述观念没有进行批判来看,可以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原则上接受了这样的主权概念。根据本文对主权在权力系统中的位置的论述和西方学者对主权所做的一系列论述,我们可以把主权定义为国家权力系统中唯一的一个永久存在的、不可分割和让渡的本原的、最高的权力。 二、主权对于政治体制的意义在任何国家中,主权都是随着整个权力系统,掌握在统治阶级手里,这是毫无疑义的。在这个前提之下,主权在权力系统中处在什么位置,对于政治体制的类型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根据人类社会已经出现过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我们可以把这些形式在不同的层次上加以分类。在最高的层次上,政权组织形式只有两大类,一类是君主制,一类是民主制。
   一个政权的组织形式究竟属于哪一类,是由主权在该权力系统中的位置决定的。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君主制。在一个权力系统里,如果主权掌握在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手里,那么这种体制就是民主制。这里所说的"一个人"和"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是就最典型的形态极而言之的。在历史上,经常出现非典型形态。例如,清国咸丰皇帝去世到辛酉政变前,主权就掌握在顾命八大臣、两宫皇太后和小皇帝数个人手里,而不是掌握在一个人手里。民主制在历史上也有类似的不纯粹的情况。在这种基本划分的基础上,政权组织形式在次级上又划分为专制君主制、有限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议会君主制、议会制、内阁制、总统制、总统议会制、委员制、苏维埃制、人民代表大会制等更多的形式。对政权组织形式的这种划分,是一种理论上的抽象。对于名义上是君主制而实质上是民主制的情况,或者名义上是民主制而实质上是君主制的情况,以及上述政权组织形式在实际生活中的种种具体变形,在抽象的过程中就舍弃掉了。迄今为止,在某一领土上,国家只要产生,通常就不再消失(除非这块土地已经不再适合人类居住),此后所发生的,只是在这块领土上掌握国家政权的人的变化,只是国家权力系统从一部分人手里向另一部分人手里的转移,或者原来在这块领土上发挥作用的权力系统被另外的权力系统代替,这个国家被那个国家代替(当然中间可能有间歇,例如南美洲在玛雅王国与印加帝国之间就有一段间歇),伴随着这种更替,原来在这块领土上行使的主权也被另外的权力系统中的主权所代替。当国家权力系统从一部分人手里向另一部分人手里转移时,主权面临着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只发生权力系统和主权的易手,不发生权力系统结构和主权位置的变化,例如汉王朝代替秦王朝、唐王朝代替隋王朝、明王朝代替元王朝,就属于这种情况。在这种场合,权力系统易手了,但是权力系统的结构并不改变,主权仍然在君主手里。另一种情况,是主权从权力系统中的这一端转移到对立的另一端,从而使系统中的所有权力都随之发生方向的转变。其中,古罗马的贵族共和制向帝制演变时,国家的阶级性质没有改变,但是在原来的权力系统内,主权的位置却从奴隶主贵族组成的民主共同体全体成员手里转移到了一个人即君主手里,政治体制由此从民主制变成君主制。近代法兰西王国向法兰西共和国演变时,不但权力系统和主权易手了,而且主权位置也转移了,由君主一个人手里转移到了全体公民(法律上属于全体公民,实质上属于资产者阶级)手里,政治体制由此从君主制变成民主制。主权在权力系统内部的位移导致了政治体制的根本变化。当一个主权国家分裂为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时,主权并不分裂,而是随原来的国家权力系统一起消失。分裂而成的新国家采取何种权力结构,主权处于权力系统中的什么位置,完全由新国家的具体条件决定,而不由分裂前的原有国家的情况决定。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国家时,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自愿合并。这样合并的国家通常合并前的权力结构相近。合并时,原有的主权随原国家权力系统消失,产生一个新的国家主权。新国家的权力结构通常与合并前的各个国家的权力结构相似,主权在其中所处的位置也差不多。
   另一种情况,是吞并。被吞并一方的权力系统归附于吞并一方的权力系统或被消灭,被吞并一方的主权消失,吞并一方的主权通常不变。 三,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即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主权,也可以理解为人民掌握主权的政治制度。人民主权的事实在古代早就有了。如古代的雅典民主共和国、罗马贵族共和国、迦太基贵族共和国的主权就掌握在人民手里,只不过当时的民主共和国的人民仅是奴隶主阶级全体成员,贵族共和国的人民仅是奴隶主阶级中的贵族而已。古代虽有人民主权的事实,却没有人民主权的理论。人民主权的理论是在近代随着新兴的资产者阶级对主权的要求而由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卢梭等人提出来的。在君主制是世界各国普遍形式的古代和中世纪,虽然不存在完整的主权理论,但是为了满足实际的政治需要,关于主权起源的理论还是很发达的,这种理论就是君权神授论或君权天授论。古代中国的君主自称受命于天,代行天的旨意,是"天子"。
   欧洲国家的统治者则宣称上帝或者直接或者通过教皇教会把权力授予君主。说某个权力是上帝或者具有人格神性质的天授予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不过是表示这个权力在人间已经没有任何来源,它本身在人间已经是一切权力的最终来源。这种理论特别的地方在于,它认为只有君主的权力才是权力系统以外的上帝或者"天"授予的,此外的其他一切权力都不是上帝或者"天"授予的,而是君主授予的。这样,它就论证了君主权力的主权性质,从而为君主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资产者阶级要想把主权从君主手里拿过来,就必须否定君主主权的理论基础,论证人民主权的合理性。针对君主主权依以立足的君权神授说,资产者阶级学者首先提出了自然权利说。他们提出,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等等。
   为了与君权神授说相对应,人们把自然权利说称为"天赋人权"说即人权天授说。在这个基础上,他们又提出了社会契约说。他们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彼此之间的斗争,人们生来就有的自然权利并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幸福,人们便从理性出发,自愿协议,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服从代表公众意志的政府。由此,人们的自然权利就变成了公民权利,天赋自由就变成了公民自由。建立国家以后,个人的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权并未让渡出去。因此,当人民集合起来时,他们的共同意志在国家中就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体现这种共同意志的权力便是国家的主权。卢梭把这种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称为全意志,他认为主权不过是全意志的运用。从这个观点出发,卢梭论证了主权的不受限制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不能代表性(卢梭反对间接民主,这使其主权理论受到局限。当然,他的理论的缺陷不止于此,本文不去分析。)和不可侵犯性,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主权理论。在他那里,因为主权的所有性质都从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中引申出来,主权的所有性质都来自于全意志,所以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主权不属于个人包括君主在内也就不言自明了。在这种理论体系中,由于主权者实质上是结成国家的全体公民,所以人民主权实质上是公民主权。
    当主权掌握在君主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可以结 合在一起的,主权者可以同时是最高行政管理者。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情况就不同了。除了小国寡民的场合以外,行政管理者只能是公民中的少数人,绝大多数公民只能是被管理者,而不能是管理者。因此,当主权掌握在全体公民手里时,主权同治权是分开的,全体公民掌握主权,而政府掌握治权。政府受主权者的委托,执行主权者的意志,只是主权者的代理人。在人民主权制度中,因为全体公民只有集合在一起时才是主权者,所以公民只有全体集合时才能够行使主权,行使主权的途径只能是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在这个场合之外,公民只是被管理者,必须服从国家机关的管理。公民全体集合起来选举时,无疑让渡给了代表一定的权力。这就像主人让渡给管家或仆人一定的权力一样,全体公民所让渡出来的只是治权,而不是主权。由此可见,我们平时所说的"民主"中的"主"指的仅仅是主权。
    除了与全体公民共同享有主权以外,公民个人没有任何政治权力。当某个公民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时,他代表的不是自己,而是国家机关,即全体公民的公仆。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给民主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了,即民主是全体公民(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掌握国家主权并且仅仅掌握国家主权的政治制度。 四、人民主权的阶级性质人民这个概念,最初指的是居民,通常指的是某一领土上的居民的全体。卢梭提出人民主权概念时,他所指的人民实际上是公民,即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的集合体。到了毛泽东那里,则把人民规定为随国家不同和各国历史时期不同而变化的政治概念。无论是上述哪种意义上的人民,自阶级社会以来,其内部都是存在着不同的阶级的。因此,我们不能不用阶级的观点来认识人民主权。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而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国家权力系统实际上掌握在人民中的统治阶级手里,执行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实际主权者与人民的关系在不同的国家中和各个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就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在古代的城邦民主共和国,除了奴隶以外,整个城市公社的成员都是人民即公民,人民的范围与统治阶级的范围大体一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主权与统治阶级主权是合二为一的,并不存在名义主权者与实际主权者之间的分离。到近代资产者阶级提出人民主权的时候,情况就大不相同了。这时社会分裂为资产者和无产者两大对立的阶级,这两大阶级都拥有公民权利。由于无产者阶级的长期斗争,社会越发展,这两大阶级的公民权利在法律上就越接近于平等。然而,这种平等仅存于法律之上而已。在各个企业里,资产者是绝对的主人,而无产者则是奴隶,资产者剥削和压迫无产者。资产者阶级凭借着自己的经济实力,控制舆论工具,竞选国家公职,控制国家权力系统,不但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而且在政治上也占统治地位。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广大劳动群众,虽然在法律上有公民权利,但是没有经济力量经营舆论事业,没有力量竞选国家公职,因此在实际上被排斥在国家政权之外,处于被统治地位。
    上述情况决定,虽然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是由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公民选举出来的,但是这种机关不仅在事实上听命于控制着生产资料和舆论工具的资产者阶级,而且也主要由资产者阶级分子组成。因为国家机关听命于主权者并且只听命于主权者,所以国家机关服从谁,是判断谁是真正的主权者最可靠的指示计。以此观察,虽然无产者阶级是人民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并且在法律上同资产者阶级一起构成主权者,但是真正的主权并不在无产者阶级手里,无产者阶级只是法律主权者当中的虚名主权者部分,资产者阶级才是法律主权者当中的实际主权者部分。无产者阶级在名义上享有的主权实际上被资产者阶级盗窃去掩盖资产者阶级独占主权的事实了。资产者阶级让无产者阶级分享主权者的名义,可以缓和无产者阶级的不满和反抗情绪,有利于他们接受资产者阶级的统治,从而有利于巩固资产者阶级对无产者阶级的专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资产者阶级民主"是狭隘的、残缺不全的、虚伪的、骗人的民主,对富人是天堂,对被剥削者、对穷人是陷井和骗局。"(《列宁选集》第3卷第30页)由于广大劳动群众不掌握生产资料和舆论工具,很难影响国家机关的组成、运作并对其监督,所以这部分公民有很多人不愿意通过选举行使主权,不愿意自欺和欺人,不愿意假装去行使他们在法律上享有而实际上没有的权力。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在人民分裂为不同阶级的条件下,包括拥有公民权利的所有阶级在内的人民主权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实际存在的只是阶级主权,即统治阶级主权。然而,尽管资产者阶级学者所提出的人民主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质上仅仅是资产者阶级主权,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它仍然是合理的和进步的。因此,历史上代表无产者阶级利益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和空想共产主义者如马布利、巴贝夫、欧文、卡贝、德萨米、魏特林等人,全都主张实现人民主权,只不过他们要求把实际主权从资产者阶级普及到无产者阶级而已。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的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把人民主权观点作为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吸收到了自己的学说之中。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又没有停留在资产者阶级的视野和水平之上,他们通过对资本主义经济过程的分析,揭露了在法律平等掩盖下的无产者阶级与资产者阶级在经济上、社会上、政治上不平等的事实,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民主只对资产者阶级是实在的,对无产者阶级则是虚伪的,提出了用无产者阶级民主代替资产者阶级民主的思想。
    经过对人民主权思想这样改造,马克思和恩格斯就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把它提升到了科学共产主义的高度上。从科学共产主义学说看来,无产者阶级民主代替资产者阶级民主以后,人民主权的发展将经历三个阶段。在从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即无产者阶级专政阶段,"绝大多数人享受民主,对那些剥削和压迫人民的分子实行强力镇压,即把他们排斥于民主之外,--这就是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条件下形态改变了的民主。"(《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列宁说这是"新型民主的(对无产者和一般穷人是民主的)国家和新型专政的(对资产阶级是专政的)国家。"(《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页)在这个阶段,从法律上说,主权属于全体公民,而在实际上,则像资本主义国家一样,主权仅仅属于统治阶级,只不过这时候的统治阶级已不是资产者阶级,而是无产者阶级而已。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阶级消失,国家不再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原来的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变成了非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变成了非政治国家,已经开始具有自由人联合体的性质。在这个阶段,主权者从工人阶级即原来的统治阶级扩展到全体公民。只有在这个阶段,人民主权才能够充分实现。这是人民主权在人类历史上的最高阶段,也是最后阶段。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二阶段,国家消亡,国家权力系统随之消亡,人民主权也就自然消失。